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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22-06-20

宣傳影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7年工安宣導

影片介紹

  1.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4 條規定:
    雇主對於高度在二公尺以上之工作場所邊緣及開口部分,勞工有遭受墜落危險之虞者,應設有適當強度之護欄、護蓋等防護設備。
    雇主為前項措施顯有困難,或作業之需要臨時將護欄、護蓋等拆除,應採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因墜落而致勞工遭受危險之措施。
  2. 依據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 225 條規定:
    雇主對於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處所進行作業,勞工有墜落之虞者,應以架設施工架或其他方法設置工作台。但工作台之邊緣及開口部分等,不在此限。
    雇主依前項規定設置工作台有困難時,應採取張掛安全網或使勞工使用安全帶等防止勞工因墜落而遭致危險之措施,但無其他安全替代措施者,得採取繩索作業。使用安全帶時,應設置足夠強度之必要裝置或安全母索,供安全帶鉤掛。
    前項繩索作業,應由受過訓練之人員為之,並於高處採用符合國際標準ISO22846 系列或與其同等標準之作業規定及設備從事工作。
  3. 從影片中可以清楚看到,作業現場護欄部份拆除,而作業人員亦未依規定使用安全帶等防墜落措施,除了已違反相關規範,更因其明顯輕忽高空作業安全之重要性,導致發生無可挽回之悲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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